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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呼叫 _load_textdomain_just_in_time 函式的方式不正確。Text Domain 為 astra 的語言套件載入過早觸發,這通常是由於外掛或佈景主題某些程式碼中的指示器過早執行所造成,而語言套件應該在 init 動作之後才載入。 請參閱〈WordPress 的偵錯功能〉以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 (這項訊息新增於 6.7.0 版) in /home/yuccotaiwan/ktree-edu-entp.com/public_html/wp-includes/functions.php on line 6114
使用者條款 - 樂學樹教育企業社

使用者條款

樂學樹教育企業社線上課程契約書

本契約書係以中華民國108122日經授工字第10820430491號公告修正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為原則所訂定

立契約書人(甲方)樂學樹教育企業社線上課程之學員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提供人(乙方)樂學樹教育企業社

第一條(審閱本契約之服務定義)
甲方理解審閱期為3日內(含),應於使用本站服務前充分理解本約所載之各項條款。
乙方於本站提供之線上教學服務主要有兩項(以下簡稱「本服務」):
1.真人1對1線上家教

2.預錄影片課程
甲方須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甲乙雙方約定之線上教學、評量、預錄影片課程或其他相關服務。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倘若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課程模式及內容則不在此限。
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https://ktree-edu-entp.com/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有語言學習需求之企業、組織、團體或個人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語言學習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內容: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設備規格)
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充分理解並具備下列建議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設備
網際網路連線 – WiFi (a/g/n/ac) 或無線 (3G 或 4G/LTE)
喇叭和麥克風
支援的作業系統
iOS 8.0 或更高版本:
使用前攝影機或後攝影機傳送和接收視訊
iPhone 4 或更高版本、iPad Pro、iPad Mini、iPad 2 或更高版本、第四代 iPod touch、iPhone 3GS (無前置攝影機)
iPadOS 13 或更高版本
Android 5.0x 或更高版本
支援的網路啟動瀏覽器
iOS/iPadOS:Safari5 或更高版本、Chrome
Android:Webkit (預設)、Chrome
處理器要求
任何 1 GHz 或更高的單核心處理器 (若為Intel處理器則建議使用Core i3以上)
網路頻寬建議
線上教學系統使用之頻寬將依據與會者的網路進行最佳化,以達到最佳體驗。其會針對3G或WiFi自動調整
建議的 WiFi 頻寬:
高品質視訊:1.0 Mbps/600kbps (上行/下行)
720p HD 視訊:2.6 Mbps/1.8 Mbps (上行/下行)
1080p HD 視訊:3.8 Mbps/3.0 Mbps (上行/下行)
取得畫廊檢視:2.0 Mbps (25個觀看數)、4.0 Mbps (49個觀看數)
甲方同意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應遵守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所約定的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充分理解乙方上述的建議規格,若因規格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品質者,甲方不應擅自主張契約內容無效。。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並於乙方網頁之線上課程契約書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此份電子契約文件所載之內容條款。提交申請後,本契約成立,無須紙本作業。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若甲方為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先經甲方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並獲得其同意,方得註冊及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課程服務。當甲方於本站勾選同意並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將視甲方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已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所載之內容,始生效力。

第六條(帳號註冊與登錄授權)
甲方可由乙方網站自行註冊帳密後,登入網站並自行購買課程。當甲方選購本服務時,依乙方規定之流程如下:。
1.真人1對1線上家教者:需由乙方教務人員洽談課程事宜,甲乙雙方約定課程內容後線上授課。
2.預錄影片課程者:待完成付款後,登入帳密並始得無限次數觀看課程影片,亦無效期限制。

第七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為:
帳號密碼制:
1.帳號密碼組之數目:  1 (為甲方自行於本站註冊之帳號)
2.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_1_

第八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甲方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其他。當甲方選購本課程服務時,服務使用期間如下如下:。
1.真人1對1線上家教者:甲乙雙方約定課程堂數,當堂數完成且甲方未續約時,本服務即停止。
2.預錄影片課程者:甲方完成付款後,得於乙方營運期間內無限期觀看已購買之課程影片。

第九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十條(本服務之使用費與支付方式)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真人1對1線上教學採計時制:以每小時計算課程時數之總金額(含營業稅):依老師學經歷與課程難易程度而有不同價格。
■預錄影片課程採計次制:
課程費用採一次性給付(含營業稅):依本站所載價格為主,課程價格會依難易度與長度而不同。
■其他: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部分商品、其他教學課程或服務,加價購之內容由甲乙雙方另作約定,不在此限。
上述三點為本服務之使用費,甲方可採全額或分期之方式給付。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價格之補貼款予乙方。倘若雙方未約定優惠價格之補貼款,則以零元計算之。

第十一條(本服務之退費規定)
真人1對1線上教學:
甲方繳納費用後解約,乙方比照基隆市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預錄影片課程:
甲方尚未觀看試看單元(或系統設定可預覽)以外之課程內容者,方能依下列方式辦理退費
購買日起 7 日內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您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
購買日起第 8 日至第 14 日以內終止合約者,應返還該課程您支付金額之30%。
購買日起第 15 日終止合約者,您所支付之該課程金額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付費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服務之費用給付方式可為:
■一次全部繳納:轉帳或信用卡
■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該期總金額平均攤提。預設分期數:3期零利率。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四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甲方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14日催告期間請求甲方給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五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1.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2.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3.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4.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

第十六條(甲方之義務)
1.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相關課程費用,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2.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3.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4.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於平台登入帳號並自行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5.甲方使用乙方之真人1對1線上課程服務時,如欲請假,最晚應於課程當天時間往前推算3日(不含課程當日)提前通知乙方教務人員並安排補課時間。(例: 1月5日任意時間的課,應於1月2日乙方工作時間內以書信或即時通訊方式聯繫乙方教務,並確實告知。遇例假日時應再提前1~2天)
6.甲方如同意不補課,乙方得於甲方下期學費扣除該堂費用。(例: 1月繳4堂課的學費僅上3堂課,2月時僅需繳3堂課的學費上4堂課)
7.甲方若於課程當天請假或無故曠課,甲方不得主張補課,乙方亦不退還已收取之學費。
8.若乙方之教師於課程當天請假或無故曠職,則甲方可主張補課或退費,若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9.甲方應配合乙方老師課程規劃,若課程有所需求應自行添購教材。

第十七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即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如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身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所載之方式與甲方協調:
真人1對1線上教學:甲乙雙方另約定補課時間。
預錄影片課程:待系統修復後通知甲方正常登入。
乙方負有維護自身以及第三方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應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3~5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有權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將按本約第十一條退費規定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甲乙雙方另作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一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與甲方協調。

第二十二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5~7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最晚應於30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本契約之變更,得於公告後30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將按本約第十一條退費規定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甲乙雙方另作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契約終止)
甲方若於真人1對1線上教學授課期間屆滿時3日內(含)未與乙方教務人員提出續約,則該課程契約判定終止,日後甲方不應要求保留原教師之授課時段。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真人1對1線上課程之契約不影響所購買預錄影片課程之權益。

第二十六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將按本約第十一條退費規定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甲乙雙方另作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30天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八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就相關法令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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